者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随着社会的变革,时代的进步,其消费行为也呈现出多元化、个性化以及早熟等特征。但由于未成年人对经济来源有较强的依赖性,加之其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成熟,具体的消费方式受成人消费和社会风气的影响极大,这已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对未成年人消费,国家和一些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曾对一些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或诱发其违法犯罪的商业行为给予限制。但实际上,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十分严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已有时日,但在街头巷尾,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三三两两的未成年人,自由出入录像厅室、游戏机房、舞厅酒吧等依法应当限制未成年人消费的娱乐场所。
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消费的教育和帮助,缺少应有的关注,对未成年人的反常消费有的见怪不怪,不闻不问,有的还故意纵容,帮助开脱责任。《中国妇女报》曾报道上海有5位14至17岁的少男少女,拿着从家中偷出的数万元现金狂购手机、寻呼机、时装、皮鞋等贵重商品,出入宾馆舞厅、保龄球馆、租住民房同宿多日,竟没有一个老板、营业员或业主表示惊讶,提出疑问或者通报警方;有些录像厅故意采取反常手段吸引青少年观看夹杂暴力、色情、赌博或恐怖活动的影视作品;有的青少年迷恋上电脑游戏,老板们不仅不加以劝阻,反而在家长们找孩子时为其打掩护……说到底,这些人并非不知道孩子应该如何消费,而是地地道道的“认钱不认人”。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正常应享有的消费权益也常常被不法商家故意侵犯,在孩子们单独自主消费时,商品的真实性和价格有时被隐瞒,他们对商品的自主选择权不时被干预、剥夺,有的商家甚至拒绝为他们提供退换货等售后服务。有些超市的营业员对未成年人更是视若“眼中钉”,认为超市商品的失窃十有八九与孩子们有关,一旦发现谁有嫌疑,不是威胁、辱骂、罚站,就是脱衣搜身、挂牌示众甚至拳脚交加。由于孩子胆小怕事,一般不敢告发,除非出事,这些营业员、保安员才会受到处理。据《中国消费者报》2000年3月17日报道,武汉市知音友联超市,对仅偷了18元食品的少女黄某施以棍棒并强行挂上写着“偷”字的纸牌示众,一度造成多人围观,严重污辱了少女的人格,激起广大市民的强烈愤慨。然而,还有多少这样的悲剧仍在继续“上演”呢?一家名为“索尼”的电脑游戏厅老板为了2.5元的欠帐竟将3名小学生杀害。每年3·15的维权活动搞得轰轰烈烈,但对未成年人消费给予关注的仍嫌太少。
一个文明的社会,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更为人性的教育和消费方式。对孩子们来说,消费本身就是一种教育,需要科学合理的引导,更需要法律的保护,面对未来的消费主体,我们该做些什么呢?